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誤用稅率而補徵其稅率差額者不得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051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進口不適用第2欄(編者註:現為第1欄)稅率之黃牛面皮1批已於期限內加工出口,惟於進口時,基隆關誤按第1欄稅率核計記帳稅捐,該關事後開單補徵其第1、2欄(編者註:現為第3、1欄)稅率差額稅款,固無不合。惟如依關稅法第4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4條)加徵滯納金,須有不依關稅法第2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3條)規定期限納稅之情事,始足相當,本案基隆關除補稅外倘依該條加徵滯納金於法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