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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誤用稅率而補徵其稅率差額者不得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051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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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口不適用第2欄(編者註:現為第1欄)稅率之黃牛面皮1批已於期限內加工出口,惟於進口時,基隆關誤按第1欄稅率核計記帳稅捐,該關事後開單補徵其第1、2欄(編者註:現為第3、1欄)稅率差額稅款,固無不合。惟如依關稅法第4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4條)加徵滯納金,須有不依關稅法第2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3條)規定期限納稅之情事,始足相當,本案基隆關除補稅外倘依該條加徵滯納金於法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