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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補稅案件計徵滯納金之日數以30日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6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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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補稅案件(指非依關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77條及第79條)規定補稅之案件),經依同法第49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74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者,其計徵滯納金之日數,仍應依本部(70)台財關第14375號函說明二、核示意旨辦理,即應以60日(編者註:配合修法改為30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