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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徵滯納金之日數應以30日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3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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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4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加徵之滯納金,其計徵日數應以60日(編者註:配合修法改為30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