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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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倉儲業主申請給付之場租如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者准視同倉租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21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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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海關處理變賣逾期不報關、不繳稅進口貨物,倉儲業主申請在所得價款中給付「場租」者,應個別查明該項場租確係原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者,准予視同倉租給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