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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倉儲業主申請給付之場租如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者准視同倉租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21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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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理變賣逾期不報關、不繳稅進口貨物,倉儲業主申請在所得價款中給付「場租」者,應個別查明該項場租確係原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者,准予視同倉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