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進口貨物逾期不報關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8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結匯進口貨物,如逾期不報關,准由有關銀行轉憑有關報關文件,經加工區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後,向駐區海關支所辦理報關手續,對於不結匯進口逾期不報關貨物,仍按關稅法第4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