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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進口貨物逾期不報關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8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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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結匯進口貨物,如逾期不報關,准由有關銀行轉憑有關報關文件,經加工區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後,向駐區海關支所辦理報關手續,對於不結匯進口逾期不報關貨物,仍按關稅法第4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