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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入WTO實施關稅配額及採行特別防衛措施執行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5501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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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應如何核銷關稅配額證明書乙節,請依本部關政司本(91)年1月2日召開「研商海關就原料型態混合物中含有關稅配額之產品如何配合執行相關事宜」及本年2月1日召開「研商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效期暨相關事宜」會議研議之處理方向辦理:(一)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農產品,其應歸屬之稅則號別原則上應依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稅則歸列原則,按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歸列稅則。(二)如歸列之稅則號別屬稅則第98章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時,應依所歸列之稅則號別檢附該稅號所屬產品之關稅配額證明書,並按該混合物全部淨重核銷配額內之數量。(三)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98章實施關稅配額之產品者,若業者有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時,貴總局得要求進口人重新分項申報,至有關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之認定,以該等原料型態混合物所含紅豆、花生、桂圓,乾香菇、大蒜或乾金針合計重量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20%,作為實務認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