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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免稅貨品或保稅貨品輸入保稅區時均免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0574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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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國外進口之貨物,如屬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額外關稅者,於輸入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之保稅貨品(原料)應予免徵,但該保稅貨品(原料)如輸入課稅區時,除依現行各保稅區補稅規定辦理課徵外,應另就該保稅貨品(原料)或該產製之產品所實際使用之保稅原料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二、自國外進口之貨物,如屬依關稅法第4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之貨品及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經財政部公告「澎湖金門馬祖地區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商品項目表」者,不予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額外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