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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稅捐分期繳納案件補徵或發還溢徵稅款期限之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7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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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輸入機械設備稅捐記帳分期繳納案件,其補繳短徵稅款或發還溢徵稅款之兩年(編者註:現行規定為1年)期限,其起算日以分期繳稅最後1期完納日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