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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稅捐分期繳納案件補徵或發還溢徵稅款期限之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67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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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生產事業輸入機械設備稅捐記帳分期繳納案件,其補繳短徵稅款或發還溢徵稅款之兩年(編者註:現行規定為1年)期限,其起算日以分期繳稅最後1期完納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