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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進口後經測試不符耗能標準而退運出口者不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5022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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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函詢未符合相關耗能標準規定而退運國外之進口車輛,可否申請退還已繳關稅乙案。說明:二、查關稅法第64條第1款規定,係適用於貨物進口前並無禁止銷售、使用之法令,而於貨物進口後始制定法令禁止銷售或使用之情況;對於車輛進口後經測試結果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領照者,並無該款退稅規定之適用。但此類貨物如符合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