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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防彈衣因品質不符申請退運不合因禁用退運之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0691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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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關稅法第43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64條第1款,且文字已有修正)規定:「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進口1年內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於禁止後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燬者,發還其原繳關稅。」其適用對象應係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退出國外或予以銷燬,且該項未經使用之原因係因政府加以禁止,並非進口人所能控制者而言。三、本案該公司進口之防彈衣如係因品質不符經買受人拒絕驗收而申請退運,即與進口後經政府禁止而不能使用者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