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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過去年度虧損不以次年度營業盈餘彌補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4880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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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2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以下同)第1項第1款規定「……經查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違章漏稅不良紀錄,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執行上發生疑義一案。說明: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2條規定准予外銷廠商辦理外銷品原料稅捐自行具結記帳,其意旨係在減輕廠商資金負擔,並能確保國課為原則。查本部68年9月19日(68)台財關第20544號函釋係僅就廠商前一年度有虧損,而次年度中營業已有盈餘,足可彌補前年度之虧損者,准其在一定額度範圍內辦理自行具結記帳。該函未編入8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應以個案視之,尚不能據此以論過去年度虧損應以次年度營業盈餘彌補為限,而進行排斥其他依公司法規定彌補虧損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