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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零組件進口原料申請核實退稅案件之查驗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700084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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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銷品使用進口原料屬於零件、組件,其不要求計算損耗,申請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0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2條,以下同)第2項規定不訂定退稅標準核實退稅案,應依本函說明二辦理,以防杜冒退稅捐。說明:二、為加強出口貨物查驗,防止廠商虛報使用進口零、組件冒沖退稅捐,對於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實退稅案件,應由出口廠商於成品出口報關時,在出口報單上報明所使用進口零、組件之進口報單號碼、貨名及可退稅款金額等,請求出口地海關查驗。海關查驗時,亦可責由出口廠商提供外銷品型錄、製造藍圖及其他有關資料,說明出口貨物中所含進口零組件情形,俾利查驗。經海關查驗屬實者,於出口副報單上加蓋「所報使用之進口零組件查驗無訛」戳記始准辦理。必要時海關仍可派員赴工廠查證其製造過程中使用進口零組件情形以作為查驗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