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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授信機構代繳稅款時應請海關在繳納證之繳款人欄加列其機構名稱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03221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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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授信機構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9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2條)規定代被擔保廠商清繳稅款及滯納金案件,如所持繳納證上繳款人欄僅列被擔保廠商名稱者,授信機構於繳款時應請海關在繳納證之繳款人欄上加列該授信機構名稱,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