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而延長申請沖退稅捐期間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8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進口外銷品使用原料,因提起行政救濟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致海關核發退稅用進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進口報單副本)之日期在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以後者,如廠商已於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加工出口,並於取得進口副報單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沖退稅申請者,准予辦理沖退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