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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之定期存款單得作為記帳稅捐之擔保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16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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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進口外銷品原料記帳稅捐,准由納稅義務人提供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之定期存款單(須設定質權於海關),作為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記帳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