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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可退稅捐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2080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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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本部72年8月2日台財關第21365號函示外銷品所使用之原料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1%以下,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所稱「可退稅捐」範圍乙案,仍請依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查旨揭函示規定,本部另於72年9月15日台財關第23798號函對可退稅捐之計算已作明確說明,該函實施迄今已有多年並未改變,仍請依現行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規定,本於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