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所用原料為第2次補運進口者申請沖退稅期限以第2次進口放行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5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廠商進口加工外銷原料,發現品質不良,如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原供應商修理後再行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照本函說明辦理。說明:二、廠商第1次進口加工用原料,既已復運出口,現所用之原料為第2次補運進口者,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以第2次之進口放行日期為起算之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