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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所用原料為第2次補運進口者申請沖退稅期限以第2次進口放行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5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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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進口加工外銷原料,發現品質不良,如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原供應商修理後再行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照本函說明辦理。說明:二、廠商第1次進口加工用原料,既已復運出口,現所用之原料為第2次補運進口者,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以第2次之進口放行日期為起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