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行具結記帳之公司合併時記帳額度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5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加工外銷原料稅捐自行具結記帳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以各合併公司於合併時之財產負債平均無虧損者為限,公司法第75條規定,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原有具結記帳資格及額度。說明:二、合併之公司如其中一公司或一以上公司有自行具結記帳資格而他公司無此資格時,應以原有額度或其合併計算之額度為具結記帳額度;如各合併公司均有自行具結記帳資格時,應以各該公司原有額度合併計算之額度為其額度。三、各該合併公司在合併年度中之外銷實績得予合併計算,作為次年度核定具結額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