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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其原料准予視同外銷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5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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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輪船業經營國際運輸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其原料,准予視同外銷,依照外銷品沖退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退還原納關稅及貨物稅。說明:二、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應於物品上或包裝上加印輪船公司名稱及國際航線專用之中英文標誌,不得移供國內航線使用或流入市場,並比照航空公司採購供應國際航線旅客用品及原料有關規定辦理,否則,一經查明,概依漏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