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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區之業者得依法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072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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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業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明示係政府指定之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性質上可視為國際商港之延伸,本部同意自即日起業者在該兩港口管制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得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並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對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之出境或入境旅客銷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