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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為國外代工並代銷國內應開發票並辦通關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2015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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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公司申請以該公司為美國△△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代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連同H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供作通關暨勾稽之依據,如經查明××公司係受H公司委託將加工後之感光乾膜運交國內保稅工廠○○電子公司,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應視為××公司銷貨與○○電子公司,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並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