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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之虧損金額以營所稅核定通知書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3898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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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
現行辦法第1款)規定,公司申請設立保稅工廠,如有累積虧損,虧損後資本淨額未達設立標準,「虧損金額」如何認定,以憑辦理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乙案,應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7款,以下同)規定辦理。說明:二、保稅工廠之設立應以公司財務健全,營運狀況良好,並能確保國課為條件。海關審核保稅工廠之財務狀況,應依現行「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為準。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