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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使用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448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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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經撤銷(編者註:現行辦法改為廢止登記)後,使用提供稅款擔保所提領之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申請辦理銷案退押乙案,同意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7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