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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對加工外銷品之加工費收入應核發供辦理沖退稅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0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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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受委託為保稅工廠廠外加工外銷品之加工費收入,如需辦理沖退各項稅捐者,海關仍應核發視同進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進出口報單副本)或證明文件,俾供廠商持憑辦理沖退各項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