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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轉讓時之處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75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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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某甲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保稅工廠某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產負債,請免停工盤點,逕准辦理變更原已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名義乙案。說明:二、保稅工廠將其全部進口之保稅材料(含原料、半成品、成品)轉讓予(或變更為)其他名義廠商,而受讓廠商已依公司法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妥變更登記後,請求登記為保稅工廠時,如符合規定,原保稅工廠全部進口之保稅材料,准免停工盤點,逕行轉帳受讓廠商,而成為新保稅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