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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保稅原料設備消耗性材料及其他物資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7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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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補充說明本部(62)台財關第21665號函內列准予保稅進口之「原料」範圍,與必須繳稅始得動用之「機器設備(除另有規定外)
或零件及消耗性材料與其他物資」等範圍,以確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一切物料,應否課稅。已經進口迄未確定暨嗣後進口一切物料,均請本此原則逕予區分,廠方與海關對課稅之認定,如仍有爭議,希由海關函請本部關務署(編者註:現為關政司)核轉工業局解釋,於確定前廠方應先繳付稅款押金始准動用。說明:二、本部(62)台財關第21665號函內列「原料」,係包括內含於外銷品而為外銷品之成分及雖未內含於外銷品,惟為確保外銷品品質符合標準所必需之直接用料,其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則消耗殆盡者,如某甲儀器工業公司產製積體電路所用之化學清潔劑、異丙醇、三氯乙烷、測試劑等化學品;或無法重複使用者,如某乙器材公司產製半導體所用之遮蔽片、臘、玻璃片等是。三、本部(62)台財關第21665號函內列「設備」、「消耗性材料」與「其他物資」,頗多爭議,為利執行,其範圍確定如下:(一)「設備」包括於產製過程中當工具使用且具有耐用性者,如某乙器材公司產製半導體所用之金鋼鋸片、鋼琴線、某丙工業公司所用之大小鑽頭、某丁公司所用之 Stainless Steel Wire Cloth 等。(二)「消耗性材料」係指輔助機器、設備或零件發揮功能所需之一切用料,如某甲儀器工業公司產製積體電路所用之離模劑及清洗塑膠,均係輔助模具(生產設備)發揮功能所需用料;及為確保外銷品品質符合標準所需之直接用料,其可重複使用者,如某乙器材公司產製半導體、某丙工業公司研磨組及某丁公司所用之金鋼砂,或使用次數,時間不定者,如某丁公司所用之砂紙,為節省物料,防杜浪費亦應列為消耗性材料。(三)「其他物資」係指非產製外銷品所必需之一切用品,如員工用錶、清潔用品、座車與冷氣機等。四、未經實地瞭解產製過程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暨未予列舉應否課稅之一切進口物料,均請根據上述原則逕予區分,以確定應否課稅。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