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不屬於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用原料之物資,均應繳稅。說明:二、關稅法第3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59條)規定凡不屬上述原料範圍之機器設備(除另有規定外)或零件及消耗性材料與其他物資,均應繳納進口稅捐,始得存入保稅工廠備用。三、保稅工廠如有特定製造或加工產品品類及產製程序,其所需原料,應由保稅工廠開具詳細用料清單,由管轄海關依據實際需要認可核定。其未經核定免稅者,均應繳稅進口。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