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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租賃及以股作價方式出口之國貨復運進口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0744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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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稅法第5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5年(編者註:已改為3年)內,因故退運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係指國內製造產品為銷售目的而出口,5年內因故退運復運進口時得申請免徵成品關稅而言,機械設備以租賃方式出口者,自無本條免稅規定之適用;另以「以股作價」方式出口者,係以取得股權目的之資本輸出,經歸列為「不屬貿易範圍之貨物」,並非為商品銷售目的而出口,亦無本條免徵關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