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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押匯銀行為確保權益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者准予免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01016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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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有限公司出口之多功能休閒服裝外套,因出口押匯銀行─△△商業銀行已撥付貨款,惟開狀銀行─英商標準○○銀行通知拒付,該行為確保權益,將滯留香港之前開貨物以受貨人名義復運進口,申請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以下同)規定免徵關稅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本案△△銀行係因××有限公司(原出口廠商)無法支付其押匯款項,申請將系案出口之貨物復運返國,並非申請復運進口整修,核非貴總局所稱屬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第6點)第2項之案件。本案經電洽據△△銀行告稱該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請查明確係外銷品原貨退運進口者准依關稅法第3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7條)規定核辦免徵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由△△銀行按原稅額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