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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復運進口應向申請復運進口人補徵稅捐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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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因故復運進口,由進口人向海關遞單申報,其應補之稅捐,依照關稅法第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條)規定自應向申請復運進口人補徵。但如進口人於申報後聲明放棄或申請海關監視銷毀者,即使該項貨品在出口時已經退稅,亦應免予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