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4 18:4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貨物經申報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即得免補繳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3346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得免補繳關稅」規定之立法意旨,減免關稅貨物出口放行前業經向海關申報原貨復運出口,並經查明確係原進口貨物並准予復運出口者,即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至該等原貨復運出口之案件,應使用何種出口報單,及是否須事先申請海關核准,海關應先行辦理公告,俾利廠商有所遵循。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