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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貨物經申報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即得免補繳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3346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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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得免補繳關稅」規定之立法意旨,減免關稅貨物出口放行前業經向海關申報原貨復運出口,並經查明確係原進口貨物並准予復運出口者,即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至該等原貨復運出口之案件,應使用何種出口報單,及是否須事先申請海關核准,海關應先行辦理公告,俾利廠商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