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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得免予補稅適用2、3款之分類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4000340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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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關稅法第55條第1項減免關稅進口貨物原貨復運出口得免予補稅之規定,相關法令明定須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機關核轉海關者(例如「民間參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6條規定),適用第3款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予明定須經原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機關核轉海關者,由廠商檢具足資證明其係原貨復運出口之文件依第2款規定向海關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