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稅則增註規定免稅進口之貨物如受讓人或借用人未與該等規定牴觸者免補繳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000127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轉讓或借用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如受讓人或借用人未與該等稅則增註規定牴觸,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同意文件者,准免補繳關稅,不符上述原則者,則依關稅法第31條及第5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5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