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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進口之農藥原料有同業間借用或轉讓者免予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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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關進口稅則第38章增註2規定,輸入供製造農藥用原料,如其農藥製造工廠同業間發生借用或轉讓情事,而未與適用稅則規定從低條件或用途牴觸者,經取具核准借用或轉讓機具仍供產製農藥用途之證明文件,應無關稅法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5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