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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08277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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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香港警方將失竊機車復運進口,如經查明其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等與警方提供之資料相符,且已領用牌照,足資證明已完納貨物稅及營業稅者,准免徵進口稅捐。說明:二、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