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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僅進口整套機器設備中之部分而具有該機器之主要特性者其稅則號別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01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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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機器設備其部分因國內能產製等原因,致非整套全部進口者,如其具有該項機器之主要特性者,准歸入該項完整機器之稅則號別辦理;並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以進口部分之價值超過整套機器設備價值50%者作為認定之標準;如進口部分未達到50%或全部為機械零組件,亦未具該項機器之重要特性者,應仍按各該應屬之稅則號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