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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業及貨棧業以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立登記應具備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20042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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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運輸業及貨棧業者可否憑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代替「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一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按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原則上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辦有關登記,惟為便於事務之執行,可由總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各該分支機構負責人,辦理申請登記,申請主體仍應為公司本身。是以,業者以其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登記,除應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8條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外,尚需檢具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該分支機構之證明文件(其為分公司者應備具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為辦事處者應備具營業登記證);至運輸業之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登記,除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外,尚需檢具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經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該分支機構或同意備查文件。三、至經完成登記之貨棧、運輸業,如為便於事務之執行,改以分支機構名稱向海關申辦登記,非屬「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4條所稱公司主體相關事項之變更登記;貨棧業者可憑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該分支機構之證明文件,運輸業者可憑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設立該分支機構之文件(船舶運送業),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備查文件(民用航空運輸業),向海關申辦改以分支機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