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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辦理各項國庫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9006197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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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本要點109年8月13日修正部分要點自即日起施行。

一、為海關所徵收之各項國庫收入直接繳庫,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關及所屬分關,其收入之解繳,除報經關務署同意照國庫法第五條及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適用本作業要點。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各項國庫收入係指由海關徵收之關稅、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其他經核定由海關徵收之收入等。 
 
四、代收各項國庫收入之代辦機構,應將款項直接繳入國庫存款戶,以「暫收稅款」科目列帳。 
 
五、各關當日所徵之各項國庫收入,應於次日與代收之代辦機構或代收稅款機構對帳,徵收數與繳庫數相符時,應即按日填製「轉正通知書」每星期分二次向各該代辦機構辦理轉正手續,如有多繳或少繳者,應於通知各該代辦機構扣回或補繳後,再行辦理轉正或補退手續。
      前項轉正收入屬於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等有關收入劃分規定,分別轉入各項收入科目。
  各關辦理所徵各項國 庫收入之退還時,以開具收入退還書之方式,按原繳庫比例,分別由原收入科目內退還。 
 
六、前點所稱「轉正通知書」,依國庫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
 
七、 作業流程如附圖。(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