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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與第51條規定申購案件審辦順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69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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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承租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國有不動產之案件,在通知繳款前,有財團法人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規定申購同一國有不動產者,先予審辦其申購案,俟審核不符規定後,再予續處承租人之申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