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與第51條規定申購案件審辦順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69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承租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國有不動產之案件,在通知繳款前,有財團法人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規定申購同一國有不動產者,先予審辦其申購案,俟審核不符規定後,再予續處承租人之申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