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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球拍經穿線加工後出口非屬原貨復運出口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10099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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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貴公司進口網球拍於穿線加工後出口至日本客戶處,申請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以下同)規定免徵關稅一案,核與該條規定不合,所請未便同意。說明:二、查依關稅法第30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本案貴公司進口網球拍經穿線加工後再出口,已非原貨,核與上開關稅法第30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