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公司進口包裝材料一批,供貨物(電腦外殼)出口時包裝用,並將再運回該包裝材料重覆使用,申請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2條,以下同)規定免徵關稅一案,核與該條規定不合,未便同意。說明:二、本案貴公司所使用進口之包裝材料,非屬關稅法第30條規定所列舉「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之項目,而係保麗龍板墊,是否為原貨復運出口,難以查證,且該包裝材料似非屬非消耗物品,與上開關稅法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3條)第1項以非消耗物品為限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