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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進口紗管得繳納定額保證金循環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1670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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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稅工廠進口絲紗所用之管子或隨同所繞絲紗進口之管子,其進口稅捐之徵免及復運出口期限,應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3條)、第48條(編者註:該條內容業已刪除)規定辦理。說明:二、本案保稅工廠進口之紗管,為期簡化其進口通關辦理保證手續,准照貴總局意見辦理,即由廠商繳納定額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定額擔保,並於紗管進口時,於該項額度內予以核減後驗放,而於紗管復運出口時,再予核增剩餘額度,如此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