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保稅工廠進口之少量成品貨樣,如不需復運出口者,應依照「貨物樣品進口通關辦法」(編者註:現行「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規定辦理。如需復運出口者,可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辦理,並得由該保稅工廠具結保證,免繳稅捐或保證金於進口放行後(編者註:現為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口,此項應復運出口之樣品,由關列冊登記追蹤管理,進口時不得剪裂、破壞,以免增加復運出口之困難。
(依財政部111/11/11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本函令未經編入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自11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