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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從國外攜入科學園區之貨樣得由管理局保證免稅復運出口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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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國外前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洽談投資業務人士隨身攜帶之貨樣,准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由園區管理局具函保證於入境後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繳稅款保證金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