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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誤裝錯運之進口貨物得於期限內申請退運出口並退還其補運進口押款保證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60751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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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廠商報運進口貨物誤裝錯運之處理,經查明確係誤裝錯運且非屬運送人及進口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如在原貨物進口後(編者註:現為進口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核辦,准予退運出口並退還其補運進口貨物押款保證金。其貨物係屬機器設備者,得於安裝試車後(編者註:現為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