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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報驗出口後因不符合約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再課徵進口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20153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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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完稅之進口貨物,報經海關查驗輸往國外,在其出口運抵目的地報關放行後1個月內,因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須掉換而退貨復運進口,經查明品名、牌名、規格相同,確係屬原貨復運進口,且提供出口、退貨及足資證明原已繳納進口稅捐之文件者,准免再課徵進口關稅。